[4]李国强等
300字(1页)案例摘要
管辖权:英国法律
R v哈桑[2005]2 AC 467;[16]王志平
刑法 - 胁迫 - 与已知罪犯的协会 - 是否陈述是一种忏悔
事实:
哈桑被指控犯罪加剧入室盗窃罪。他与一家团伙有关,依靠辩护胁迫,恳求他被勒索犯下入室盗窃,以防止他的家人受到伤害。
问题:
无论是卫生卫冕是否可供哈桑和逮捕当警察的陈述是可接受的证据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案的76(该法案)被认为是认罪书。
握住:
法院认为,由于他的自愿团伙协会,他应该预见或应该预见到犯罪犯罪的强迫措施的风险,因此应该预见到卫生的卫生部不可用。虽然他可能没有预见到他将被迫犯下入室盗窃,但他与帮派和其他人的联系和倾向于犯下非法行为的人足以排除辩护。此外,法院发现他的认罪(由辩护辩称不可受理证据第76条法案,最初打算面对中性。然而,它的内容在审判时变得损害,但很明显,它与杜塞·哈桑的防御不一致依赖。因此,它是可接受的证据S 76(1)的行为。允许上诉,并保持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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